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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謙幼兒讀經學園 (原:資優讀經幼兒園)
Intellingent Children Studying Center
Arvin Liu 劉子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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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rvin66@gmail.com
部落格:http://blog.xuite.net/arvin66/i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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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團法人臺北市全球讀經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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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人認為,身份證的年齡就是你現在的年齡,但如果一個人是三十歲死亡,二十九歲就是老年期,腸胃消化道是一個吸收營養的大器官,如果人體沒有好好吸收營養,人體就很快老化,所以評論一個人的健康程度,就可以估計他的腸道健康程況,甚至可以評估他的腸道老化程度,就可以預估他的真實年齡。
腸胃消化道,就是由口腔至肛門的一條長長管道,大約長七至
本人梁文龍,澳門人,目前在台灣各社區大學營養講師,取得中國大陸高級營養執照認證,台北醫學院營養學分班畢業。著作有『身體健康檢查』,『看健康、知營養有聲書』,網站: http://blog.yam.com/peaceedu,本人E-mail:7210569@gmail.com, 或 spaulcis@yahoo.com.tw
這兩天,兩個孩子輪番生病,兒子高燒不退,半夜我抱著他滾燙的身體、看著他火紅的面頰,即使知道沒有什麼大礙,做媽媽的總是擔憂、睡不好覺。
下午載女兒出門溜冰,我有感而發的問她:「媽媽照顧你們好辛苦喔!你將來會不會孝順我?」女兒傻呼呼的問:「什麼是孝順?」我說:「就是對我好、愛我啊!」 女兒很天真的從後座探頭對我說:「會啊!我會孝順你!我將來賺的錢都會給你!」(因為阿嬤常常問他們,將來賺錢會不會給阿嬤?所以女兒馬上這樣回答。) 我笑著說:「媽媽不用妳給我很多錢啦!但是媽媽現在每天這樣很辛苦的載妳去上課、去玩,將來我老了,走不動了,我希望妳也要記得每天來看我、載我去玩、陪我去看病。妳會嗎?」
七歲的女兒馬上接口:「我會啊!我長大以後還是要跟妳住在一起,每天都會看妳啦!」接著皺起眉:「可是我沒辦法帶妳出去玩耶!」「為什麼呢?」我問。「因為我不會開車、又不認得路啊!」 真是可愛的回答。我忍不住親親她粉嫩的臉頰。
之前收過網路上轉寄的一篇文章,大意是一位堅強的女性,為丈夫、兒女付出,自己得了癌症,卻總是拒絕孩子與另一半的照顧,凡事自己來。她的好友勸她,要練習讓丈夫、孩子來照顧她,因為,愛是要「教」的。 昨天,剛好又看到孫協志母親的部落格,看到一手帶大孩子的她,抱怨孩子不孝、不理她,雖然孩子為她買房、買車,她卻署名「孤姥」,兩個字道盡了年老母親的寂寞。
當然,母子關係不佳有很多複雜的緣由,也不是單方的問題,但我覺得顯然最大的問題在於,這位母親所認為的「孝」與孩子所認知的「孝」有很大的差異性。 的確,我們應該要教會孩子怎麼樣來愛我們。
很久很久以前,有一次,我得了急性腸胃炎,晚上在浴室嘔吐不止。我一回頭,看到四歲多的女兒,怯生生的站在我身後。我當時本來想叫她不要管我,趕快去睡覺,後來轉念一想,便對女兒說:「妳有沒有看到媽媽在吐吐?妳怎麼不問我『妳怎麼了?』」女兒很聽話的照我的話問:「媽媽,妳怎麼了?」 我對她說:「媽媽不舒服。妳可以替我拍拍背嗎?」她馬上上前來,用她的小手拍拍我的背、還摸了摸我的臉。我擠出微笑謝謝她:「謝謝!媽媽覺得好多了!妳可以倒一杯水給我喝嗎?」她很乖的立刻去倒了一杯冷水給我。 至此以後,我女兒只要看到我有什麼不對勁,一定會立刻問:「媽媽,妳怎麼了?」我上個月在九份不慎摔到,女兒第一時間立刻來扶我,問我:「媽媽,妳怎麼了?會不會很痛?」接下來的路程一邊走一邊叮嚀我:「媽媽,這邊很滑,妳要小心喔!」令人分外感動。
同樣的,我買了好吃的東西,也會要求她留給弟弟、我、跟爸爸一起吃。看多了那種媽媽把雞腿讓給孩子吃,結果孩子長大以為媽媽只愛吃雞頭的故事,我深深引以為戒。所以,當女兒第一次一個人把她愛吃的生魚片整盤吃光光的時候,我狠很的責備了她。現在,她吃什麼好料,如果盤中剩下不多,她一定會問:「還有人想吃嗎?」或是:「沒人吃的話,我可以把它吃完嗎?」再也不會自私自利的一個人吃光光。
我一直很認同人本的一個觀念,就是你花了多少時間在孩子身上,孩子將來就會花多少時間在你身上。你怎麼對待他,他將來就怎麼對待你。這點,從我公婆身上得到驗證。我婆婆含辛茹苦的養大三個孩子,三個孩子對她都很孝順,而我公公年輕時對家庭不太負責,現在老了,深怕孩子不理他,但老實說孩子對他也真的沒有什麼感情。
不過,除此之外,我覺得做父母的,也有責任把真實的狀況透露給孩子知道。無論妳是開心、憤怒、或是沮喪、挫折,甚至窮困、卑賤,我覺得「掩藏」不是一個好的教養方式。爸爸媽媽不是完人,我們應該學會承認我們也有錯誤、也有無能為力的時候。我們會老、也會死,同樣的,我們付出的愛也希望獲得回報。
教導孩子回報我們給予的愛,跟我們愛他同樣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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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經在家自學,已有七八年的歷史了,台灣與大陸加起來,少說也有數千家庭正在實踐,已經歸結出多種進行方式,各種方式,皆已累積相當成熟的規模,並不限於「父母自己帶」也。
以學習心理學而論,家長自己帶,並非是最好的方式,家長和「教師」的條件不一樣的,除非這個家長很特別,很有能力,否則,家長自己帶往往是不得已的。
目前公認最簡便,成效最好的,還是「團體共學」,亦即「私塾」的方式。本網已經有不少「讀經學園」(私塾)的教學記錄,可供參考。
又云:「要引導孩子體會經典神韻,孩子才會開竅」,恐不太合乎兒童心理與人類有史以來的實踐經驗。天地之規律就是不要孩子太早開竅,讓他優遊的時間來預備一生的智慧底蘊,一個人在十三歲以後才漸漸有面對世界的需要,剛好一個人在十三歲以後才漸漸有體味「經典神韻」的能力,這是老天巧妙的安排。凡違反這種規律者,都是「自作孽,不可活」,都是「不知常,妄作,凶!」。
西方的兒童心理學,大體只注意到兒童的「理解能力」的分析,西方的教育亦多以「懂得」「實用」為目標,這是一種不完整的心理學,不完全的教育,致令人生不能有全人格的發展。老實的,呆呆的讀經,正是為的防止此種偏失。
對讀經的孩子要求「理解」,要求「體會」,要求「實踐」,都是「揠苗助長」,如此者,非徒無益,恐且害之。
退一步說,孩子在經典的浸潤中,自有其相當的「理解」與「體會」,或者其「體會」更加深刻,只是這些都是「自然而然」的,可以期待,可以為了偶爾的發現而驚喜,但不可特意去「開竅」,更不可以之為主要教育考量。
目前有些團體,由於「慈悲心」太重,要求三五歲七八歲孩子對經典的體會與實踐太多,我認為這樣對待人性,是一種「急切」,一種「干擾」,是一種「不自然」。
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順應自然為美。
本文轉載自讀經論壇:
http://www.gsr.org.tw/cgi-bin/topic.cgi?forum=8&topic=122&show=0
網址: http://alearn.org.tw/halc/index.htm
在各種不同的教育方式中,在家教育的自由度最高,家庭與孩子能夠依照自己的需求與步調,決定在什麼時間想學什麼,學習場域也不限於教室與學校,能夠依學習者的需要,決定學習發生的最好場域。教育學者嘉納(E. Gardner)認為最好的教育方式為博物館與學徒制的綜合,博物館能夠提供學習者寬廣的視野,與對知識架構的整體認識,而學徒制則能讓學生跟著師父,在紀律中,深入學習技藝或知識,達到學門要求的水準。在家教育的自由度讓學生可以自由出入這兩種不同的學習方式,是其優勢所在。
但是不管為何種教育方式,最重要的,還是學習者願意誠實面對自我、為自己的學習負責的態度。這種態度的養成,並非一蹴可及,需要周遭環境提供適當的支持與支援,才能逐漸養成。三屆八年的自主學習實驗班雖然結束了,但是累積了大量的經驗與「know how」,如果就此浪費了,誠屬可惜。這之中最可貴的就是有理想的成人如何陪伴青少年與家庭共同成長,走過在心理與生理變化劇烈的青春期,同時也對未來的學習打下了一個良好的基礎與找到適合自己投入的領域。
在家自學資源中心,就是希望能繼續延續這樣的精神,讓自學者們能有一個平台,依參與者的需求,提供各種資源,如心理的認同、理念的澄清,能力的培養…等。我們相信,自學者要先學習自主,之後才有各種自發性的連結與創造。而自主的精神得在生活中、學習中透過自我認識和與他人及環境間之間的互動,體驗、反省與思考。
該會所開設之多元化青少年課程與活動【自主學習課程請按此連結;最新活動請連結本會首頁】,作為在家自學者與一般學校學生交流互動的場域,在這邊,自學者與其他青少年正隨緣組織著各類學習型同儕團體,可以互相分享成長資訊,互相支持打氣。同時,在家資源中心也兼有「轉介所」的功能,透過導師的評估與了解,與自學者共同擬訂學習計劃,引介相關資源,協助學生與家庭執行學習計劃,以期在自學這條路上有能力走得更平順
法規名稱: |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係指學校教育 |
第 3 條 | 受實驗教育者,以設籍臺北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應受國 |
第 4 條 | 辦理實驗教育者,以前條國民之父母、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之財團法人、 |
第 5 條 | 實驗教育之實施,應經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之核准。 |
第 6 條 | 實驗教育之教學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
第 7 條 | 辦理實驗教育為第三條規定國民之父母者,應以自行擔任至少二分之一授 |
第 8 條 | 辦理實驗教育為第四條第一項之法人或機構者,其申請應檢具申請書、計 |
第 9 條 | 本府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負責實驗教 |
第 10 條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 |
第 11 條 | 第七條、第八條申請案件之核准,應經本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
第 12 條 | 本府對於核准辦理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並定期予以輔導及評鑑;評 |
第 13 條 | 經核准受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習之評量,應依核准所定之評量方式實施 |
第 14 條 | 實驗教育之實施,未依核准計畫辦理、學生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宜繼續實 |
第 1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