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 星期六

各縣市自學實施辦法與相關法令

各縣市自學實施辦法與相關法令


基隆市


基隆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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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202)基隆市義一路1號


連絡電話:02-243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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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4/15前向本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基隆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90年7月11日  90基府教學字060339號函發布


               95年3月14日第1204次市務會議通過95年3月20日


 基府教學貳字第0950030386號函發布


第1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實驗教育,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學校教育以外,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3條 設籍基隆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不分年級,均得申請參與實驗教育。


 


第4條 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之家長︵對象限於其子女︶、非營利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學術研究機構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者,應依實驗教育之目的,擬訂計畫書於辦理之學年度當年4月15日前,向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機構、團體或個人)。


二、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稱。


三、實驗教育之目的及其方式。


四、實驗教育之地點。


五、實驗教育之對象。


六、實驗教育之期程(以學年計)。


七、實驗教育之內容: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八、師資。


九、教學資源。


十、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


 


第5條  (刪除)


附件一基隆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作業流程表


 


台北市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網址: http://163.21.249.218/web/edu2/2-2/p2-2.asp


e-mail:guoguo@tpedu.tcg.gov.tw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連絡電話: 02-2725-6365(國中)


          02-2725-6373
(國小)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三月中旬前向本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精神,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三條   設籍臺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不分年級,均得申請參與實驗教育。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依實驗教育之目的,擬定計畫書於辦理學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95:3月中旬),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機構、團體或個人)。

二  實驗計畫之名稱。

三  實驗教育之目的及其方式。

四  實驗教育之對象。

五  實驗教育之期程(以學年計)。

六  實驗教育之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七  師資。

八  教學資源。

九  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  預期成效。

十一 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

    教育局應於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為准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教育局許可前項申請時,得附附款。 


第五條  教育局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及申訴事宜,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對於實驗教育內容不服者,得向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六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教育局代表四人,由教育局指定之。

二  專家、學者代表二人,由教育局聘任之。

三  校長代表二人,由教育局聘任之。

四  教師代表二人,由本市教師團體推派之。

五  家長代表二人,由教育局聘任或由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推派之。

六  民間教育團體或機構代表二人,由本市教育團體推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期滿或因故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聘兼之,任期中出缺者,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處理審核與申訴事宜,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者過半數議決之。開會時,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

除前項規定外,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程序,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審核第四條之計畫書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 申請人組織(人格)與財務結構之健全性及其專業能力。

二 實驗計畫內容之合理性與可行性及預期成效達成之可能性。

三 實驗計畫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  實驗教育經審核通過後,教育局應指定學校辦理學生學籍相關事宜。


第十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評量成績及格者,頒發畢(修)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應徵得實驗對象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對參與實驗教育學生資料應予以保密,並避免危及其身心健康。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如有違反實驗規範,得中止其參與;其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者,應返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十二條  實驗教育之教育工作者得由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之專長者擔任之,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十三條  教育局應於不影響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正常運作原則下,協助實驗教育之學生使用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之資源。


第十四條  教育局對於實驗教育之實施,應成立輔導小組予以輔導與評鑑。

  辦理實驗者應於每一學年度及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教育局核備。

  辦理實驗教育者有辦理不善,違反實驗教育精神、理念、目標,或有不法情事者,教育局得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改善或廢止舉辦實驗教育之許可,命停止實驗計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規定及相關表單


台北縣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tpc.edu.tw


e-mail:al6132@tpc.edu.tw


住址:(220)板橋市府中路32號


連絡電話:02-2960-3456*2601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縣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法規名稱: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係指學校教育

以外,依本法第一條及第七條規定,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

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 3 條

受實驗教育者,以設籍臺北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應受國

民教育之國民為限。

第 4 條

辦理實驗教育者,以前條國民之父母、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之財團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前項辦理實驗教育之法人或機構,其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人。

第 5 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應經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之核准。

第 6 條

實驗教育之教學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 7 條

辦理實驗教育為第三條規定國民之父母者,應以自行擔任至少二分之一授

課科目之教學工作,且以在家教學為適當者為限;其申請應於每年四月底

前,檢具申請書、計畫書,載明及附具下列事項、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 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 教學人員。

三 計畫時程。

四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五 教學資源。

六 預期成效。

七 協同教學契約書。

第 8 條

辦理實驗教育為第四條第一項之法人或機構者,其申請應檢具申請書、計

畫書,載明及附具下列事項、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 申請人。

二 實驗計畫之名稱、理念、方式、期程及內容 (含學習領域、師資、教

材教法、學習評量) 。

三 學生名冊。

四 教學資源及設備。

五 預期成效。

六 財務規劃。

七 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

八 學生之父母同意書。

前項第四款之教學資源及設備之內容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9 條

本府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負責實驗教

育實施之審議、諮詢及評鑑。

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 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 校長代表三人。

四 教師代表二人,由教師組織推派。

五 家長代表三人。

六 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派 (聘) 得連任。

第 11 條

第七條、第八條申請案件之核准,應經本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

為利前項之審議,應由主任委員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詳閱申請文件並邀請

申請人陳述意見後,斟酌學生學習權之保障與選擇之自由、計畫之可行性

與必要性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本府為第一項之核准,得為廢止權之保留。

第 12 條

本府對於核准辦理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並定期予以輔導及評鑑;評

鑑結果列為准駁續辦之依據。

辦理實驗教育經評鑑績效優良,其申請續辦者,得免附第七條或第八條第

一項之計畫書。

第一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3 條

經核准受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習之評量,應依核准所定之評量方式實施

;其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

受實驗教育之學生,依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評量者,頒發畢(修)

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未依核准計畫辦理、學生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宜繼續實

施之情事者,本府得依第十一條之程序終止之,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

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http://www.tyc.edu.tw/boe/


e-mail:ally1943@ms.tyc.edu.tw


地址:(330)桃園市縣府路1號


聯絡電話:(03)332-2101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8/1─8/6向戶籍所在學區國中、小學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要點


 


一、目的: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現代化、民主化、多元化之方向,提供父母教育選擇


權的理念,辦理另類教育型態,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以達因材施教目的,特訂定


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就讀本縣各縣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童。


三、辦理期限:每一學年度為一申請辦理期限,期滿後視其成效予以評估是否繼續辦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學年度八月一日至八月六日止。


   (二)申請辦法:


        
1.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學區國民中、小學提出申請(附件一)。


        
2.繳交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小六年級及國中三年級應依據八二年課程標準)擬定之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附件二)。


        
3.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時間:每次以一學年度為限。


五、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學年度八月十一日前。


   (二)審查單位: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五至十三人(由學習領域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組成或教育學者組成),審查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


   (三)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面談或實地訪談。


   (四)審查內容:含教學計畫書及申請表。


   (五)審查結果:於每學年度八月十五日前,備文送本府教育局核備後由學校以書面正式通知申請者。


六、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每週至少返校參加學生團體學習課程七節次,課程內容由申請人與學校協調為原則;可提出替代方案(如附件三)併同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中送審,通過後實施。


   (二)申請人得隨時提出終止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但若訪視小組評估有立即終止在家自行教育之必要時,該生應隨即返校就讀。


七、教育經費負擔:


   
在家自行教育期間所需經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八、輔導與評鑑:


   (一)本府將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學校教育人員於辦理期間不定時前往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作成完整紀錄,供終止或評估辦理情形之依據。


   (二)學校原班級任導師應定期實施家庭訪視(每學期一次以上),並做紀錄,作為輔導該生之參考。


   (三)每週返校七節團體學習採行替代方案之學生,其團體學習活動時申請人應隨行並紀錄學習狀況,提供導師及訪視小組參考。


   (四)申請人應對學生學習狀況做成紀錄,併同學習成果,於學校定期評量日期提供原班級導師參考。


   (五)學校對學生在家自行教育期間之各項紀錄資料應建立個案檔案資料妥善保存。


九、辦理成果評鑑:


   
本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本案辦理績效之評估,以作為改進與是否續辦之參考。


十、相關規定:


   (一)辦理結束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應立即回校接受學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返校就讀。


 


(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以需參加學校舉辦之定期評量為原則,並由申請人與學校協商學期成績採計方式;若選擇未到校參與定期評量之學生,由申請人承擔其成績評量事宜;學校若需開立成績證明時,應加註成績評量模式說明。


  (三)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期間,申請人對於學生各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之發展應負完全責任,並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期間,該生之安全問題,由申請人全權負責。


  (五)家長應配合學校之規定,如健康檢查、學校舉辦之全校活動等務必參加。


  (六)家長在學期末應視學生整體情況提出一學期,各領域學習及日常生活表現之相關報告(附件四)。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學習成效不佳時,應終止在家自行教育,並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


   (七)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不可跨學區,應限制在學區內;但對於自由學區之學校應


尊重老師有拒絕申請之權利。


   (八)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藉故前往國內外機構求學。


  (九)學校編班時,班級學生數仍應包括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另以學生遞補其缺額。


 (十)由家長檢送申請資料(申請書及教學計畫書乙式五份)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通過後備文函送本府教育局,由專家、學者進行複審。


新竹市


新竹市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hceb.edu.tw


e-mail:05157@ems.hccg.gov.tw


地址:(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連絡電話:(03)52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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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6/1至8/10向戶籍所在學區國中、小學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新竹市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在家自行教育實驗計畫


93.7.13府教學字第0930078598號函


 


一、目的:為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現代化、教育民主化、多元化之方向,並保障學生學習權及父母教育權的理念。


二、理念:


(一)體察社會需求,掌握社會脈動,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會。


(二)提供家長達成教育理想之目標,使孩童獲得不同學習材料之機會,增進教育品質。


(三)評估透過父母、成長團體與學校等相互配合之教學活動,對孩童產生之影響。


(四)評估在家自行教育實施方式之可行性、課程連貫性與人格發展之適合性。


三、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


四、施教地點:以設籍本市之「家」為主,惟可依課程內容實施校外教學。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十日止(98年:6/1-8/10)。


(二)申請方式:


1.於戶籍所在學區學校辦理註冊、報到手續。


2.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親自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3.申請者應檢附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該計畫以學生學習之需要,依現行國民中小學課程標準大綱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為實施原則,內容應包括:


(1)在家自行教育之理念。


(2)施教地點(含校外教學地點)。


(3)教學及諮詢人員(含資歷)。


(4)課程內容(活動項目、學習領域、教材、教法)。


(5)教學進度。


(6)教學資源。


(7)評量方式


(8)預期成效等。


4.經學校初審並彙整後,於八月十五日前送本府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查。


六、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年八月二十五日前。


(二)審查單位: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在家自行教育審議小組,審查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小組成員包括:


1.本府代表二人


2.學者專家二人


3.學校代表二人


4.家長三人


5.社會人士四人


以上人員由市長聘(派)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三)為利計畫之審議,審議小組審查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申請人陳述意見後,斟酌學生學習權之保障與選擇之自由、計畫之可行性與必要性等,作為核准與否之依據。


(四)教學計畫經審查需予改善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於期限內修正。


(五)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布。


七、教學評量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國小:


1.平時依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中所訂之方式進行評量。


2.學校期中及期未(或月考),學童是否返校進行定期評量及其成績計算,由申請人與學校共同商定。


3.期中及期末成績若由家長自行計算時,申請人應於學期結束前將各科成績送該班導師登錄。


(二)國中:


1.學童應參加學校舉辦之定期評量,其成績以評量成績計算。


2.依本市國中學籍管理要點及國中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等規定辦理。


(三)各校於成績單加蓋「在家自行教育」字樣。


八、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學生宜每週至少返校乙次參加團體學習課程(如音樂、美勞、體育等課程),或於教學計畫中設計適當之群育課程予以施教。


(二)若於教學計畫進行中發生足以危害學生權益之事實,在家教育審議小組得要求改善或終止。


(三)學生得參與校內及校際各項比賽及活動(如科學展覽、潔牙比賽、中小學聯合運動會、音樂比賽等)。


以上各項由申請人與學校共同商訂。


九、教育經費:


(一)在家自行教育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得與在校生共同使用學校設備與設施。


(三)在家自行教育學生應繳交之代辦費包括班級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兒童讀物費、齲齒防治費、學生活動費等。


十、輔導措施:


(一)學校與申請人對於學生之各項資料(如定期考查成績、輔導資料、身心發展資料)應妥善保存。


(二)學校應每學期二次與在家自行教育學童聯繫及進行輔導,並紀錄輔導情形,送本府審議小組參考。


十一、評鑑方式:


(一)不定期訪視:本府得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學校教育人員不定時前往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與學習狀況,並作成紀錄,成效不佳者,得要求改善。


(二)成果觀摩展:於每學年度期末舉辦。


十二、教學計畫變更或終止


(一)變更


學期中因故改變教學計畫超過一個月時,應於活動前檢具「異動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後報本府備查。


(二)終止


1.經查無實際居住事實者,終止在家自行教育計畫之實施,並返校就讀。


2.為符誠信原則,申請人未依核准計畫辦理或有其他不宜繼續實施之情事者,本府得依程序終止之,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辦理。


3.如申請人認為學生適應不良,得隨時終止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並返校就讀。


十三、計畫終止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填具在家自行教育終止申請表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將申請表函報本府辦理。


十四、轉學之處理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時,原設籍學校應依下列情況為必要之處理:


(一)轉入學校仍為本府所屬學校時,由原設籍學校函報本府備查。


(二)轉入學校非屬本府所屬學校時,該生於辦理轉學手續時,應同時填具「終止申請表」送學校函報本府備查。


十五、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對於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應負完全之責任,並應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新竹縣


 新竹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eb1.nc.hcc.edu.tw/eduide


e-mail:hs3828@nc.hcc.edu.tw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連絡電話:(03)551-8101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六月底前向縣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新竹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92.10.07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依教育之需要擬定計畫書,於每年六月底前,向新竹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申請辦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機關、團體或個人)。


二、名稱。


三、理念與目標。


四、對象:國民教育適齡學生。


五、辦理期程(以一學年為原則)。


六、學生學習準備度之評估(含身心狀況、學習能力基礎、遭遇之困難等評估)


七、課程與教學(以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為實施原則:含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八、師資。


九、教學資源。


十、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一、    預期成效。


第五條      實驗教育計畫書由設籍學校及國教輔導團進行初審,並由「新竹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經縣府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實驗教育計畫書之審議,應由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教育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及提供意見。


第七條      接受實驗教育之學生應參加學校舉辦之重要活動,以培養群性與同儕互動,亦應參加學校舉辦之定期考查,或配合學校定期考查時間提出自行評量成績,設籍學校之任課教師得檢視學生之學習檔案,並以多元之評量方式作為學習評量參考依據。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教育局應組輔導小組予以輔導與評鑑。對於辦理不善或違反實驗教育精神、理念與目標或有不法情事者,經查證屬實後,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改善或終止其實驗教育計畫。


第九條      經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申請人應至其學區所在學校辦理學生學籍事宜,該校依申請者之評量結果頒發修(畢)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條      申請人應依實際教學需要聘請相關專長者擔任教學,並聘請教育專業人士擔任教學諮詢工作。


第十一條    教育局應協助實驗教育之學生使用經徵詢同意之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之資源。


第十二條    執行及協助實驗教育推動之相關人員,視其執行成效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苗栗縣


苗栗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http://www.mlc.edu.tw/mlc/


e-mail:yuhsuan@webmail.mlc.edu.tw


地址:360-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連絡電話:037-325-217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7/1~7/10向縣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苗栗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義務教育適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以外之實驗課程、非固定


校區、或其他方法所實施之教育。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第四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得依教育之需要於實驗計畫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向苗票縣政府〔以下稱本府〕提出申請辦理,一期實驗教育計畫時程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個人或團體〕


   二   計畫名稱


   三   理念〔含教育目標〕


   四   實驗對象與人勢


   五   計劃時程


   六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長:短程學習進度表、師資、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七   教學資源〈含學習環境、空間、設備〉


   八   經費來源〈含經費需求、收費方式〉


   九   預期成效


第五條  有關申請案件之審核與評鑑,本府應成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輔導、評鑑及諮詢事宜。        ,


第六條  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由教育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皆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委員十一人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成員如下:


   一.  教育局代表二人,由本府指定之。


   二.  專家、學者代表三人,由本府聘任之。


   三.  校長代表二人,由本府聘任之。


   四.  學校代表二人,由原設籍學校推派之。


   五.  家長代表一人,由本府聘任之。


第七條  有關申請案件之審核與評鑑,應曲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過半數議決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得邀請申請人列席審核及評鑑會議。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應對未通過之案件附具體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本府教育局業務課、督學對申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應定期及不定期予以考核輔導,考核評鑑之結果,應列為下一期申請實驗教育之參考。若於計劃進行之中發生足以危害學生權益之事實,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經議決得取消其實驗教育,學生應返回原設籍學校上課。


第八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應設學籍於原學區學校,且學生每週至少返校乙次,參加學生團體學習課程,原設籍學校得依參與學習活動及所提評量結果,核發畢業證書。


第九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師生、家長如需使用縣內公立學校資源,得商請學校提供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經費由學生家長自行負擔。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中市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tceb.edu.tw


e-mail:wenyi451@tccg.gov.tw


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聯絡電話:04-2220-2607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四月底前向市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臺中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府行法字第一八○八七九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101038851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不固定校區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臺中市,並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不限年級。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擬定計畫書,於辦理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九十五年四月底前),向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辦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理念與目標。

    四、對象。

    五、辦理期程(以學年計)。

    六、課程與教學(含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七、師資。

    八、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九、教學資源。

    十、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一、預期成效。

    實驗教育機構經核准籌設後,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載事項,經本府核定後始能變更。

第五條 本府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審核實驗教育案件。

    二、受理實驗教育申訴案件。

    三、對於實驗教育有關事項提供諮詢。

第六條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副市長及教育局長為當然委員,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教育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

    二、校長二人。

    三、教師人二人。

    四、教育團體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期滿或因故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聘(派)兼之,任期中出缺者,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七條 實驗教育案件經核准籌設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報本府核定:

    一、擬敦聘之教職員名冊(含學經歷證明、身分證影本)。

    二、實驗教育實施場所、建築物合法使用權證明書。

第八條 經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其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

第九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該實驗機構評量成績及格者,頒發畢(修)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條 審查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者過半數議決之。

     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或家長,對於實驗教育內容不服者,得向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訴,審查委員會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附款或中止其教育實驗計畫。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機構之教育工作者,得依實際教學需要由具有相關專長人士擔任之,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但不得聘請現任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

第十二條 本府對於實驗教育之實施,應成立輔導小組予以輔導與評鑑。


實驗教育機構應於每一學年度及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本府備查。


實驗教育機構如有辦理不善、違反實驗教育理念與目標、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法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府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附款或中止其實驗教育計畫。

第十三條 實驗教育機構經審核中止者,原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返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台中縣


台中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tcc.edu.tw/main


e-mail:taipinpig@gmail.com


地址:(420)豐原市陽明街36號


聯絡電話:(04)-2526-3100*3941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4/1─4/15向戶籍所在學校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臺中縣非學校型態之國民教育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義務適齡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指學校以外以實驗課程、非固定校區,或其他方法實施之教育。



第四條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團體或個人,得依需要,於每年四月底(95 年:4/1-4/15)前,檢具計畫書,向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計畫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

二 名稱。

三 理念。

四 對象。

五 計畫時程。

六 課程內容、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評量。

七 教學資源。

八 經費來源。

九預期成效。



第五條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審核、輔導、評鑑及諮詢事宜,由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六條 申請案件之審核、評鑑,應經審議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決之,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審核、評鑑會議。

審議委員會對未通過之案件,應附具體理由並定期通知補件。審議委員會對申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個人及團體,應定期、不定期考核評鑑及輔導。其考核輔導辦法由本府另訂之。考核評鑑不佳者應予輔導,經輔導仍不佳者,撤銷其資格。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個人及團體,如於計畫進行中發生足以危害學生權益之事實,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得撤銷其資格。



第七條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團體或個人,其學生之學籍由本府教育局指定依附於實驗教育位置所在之公立中學或小學。

關於前項之團體或個人之評量方式,以團體名義申請者,由團體自行評量;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於計畫結束或畢業前,參加被依附學籍之學校之評量。畢業證書由被依附學籍之學校核發。



第八條 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團體或個人,得依實際需求聘任教育工作者,其資格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從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工作,具合格教師資格並經核備有案者,其任教年資應予採認,

但兼任教師年資不予採認。



第九條 本府教育局應協助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師生、家長使用縣內公立學校教育設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南投縣


南投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http://www.ntct.edu.tw/


 e-mail:chenwei542@yahoo.com


地址:(540)南投市南崗一路300號


連絡電話:(049)224-4816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7/15前向戶籍所在學校申請 


註: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http://www.boe.chc.edu.tw/


e-mail:a630260@email.chcg.gov.tw


地址:640-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離絡電話:04-722-215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0423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縣政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彰化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月 十七


八九彰府法制字第 一三四九三五 號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十一   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府法制字第○九二○○四二六八四號令


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依本法第一條及第七條,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訂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適用前項規定。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擬訂實驗教育計畫書一式十五份,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向彰化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機關、團體或個人)。


二 實驗教育名稱。


三 教育理念。


四 實驗對象與人數。


五 辦理時程(以一學年為原則)。


六 課程與教學(含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七 師資(含教學行政、計畫協同人員、教學諮詢人員)。


八 實驗場所與設施。


九 教學資源。


十 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一 考核方式及預期目標。


第五條  實驗教育計畫書由本府教育局提請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實驗教育計畫書之審議,應經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及提供意見。


第七條  參加實驗教育之學生應向縣府指定學校辦理學籍事宜。若於實驗期程中中止實驗課程,則應返回原學校繼續就讀。


參加實驗教育之學生之學習評量,由該機構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評量。


參加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升學依相關學校入學規定辦理。


第八條    擔任實驗教育之教育工作人員,應由申請人依實際教學需要聘請具相關專長者擔任教學,並聘請教育專業人士擔任教學諮詢工作。


第九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本府教育局應予督導。


本府教育局對於辦理不善或違反教育精神、理念與目標,或有不法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得提請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予以限期改善或中止實施。


第十條    本府教育局得協助實驗教育之學生使用經徵詢並取得同意之學校及政府機構之資源。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


雲林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boe.ylc.edu.tw/~web02/9610


e-mail:60206@ylc.edu.tw


住址:640-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聯絡電話:05-535-1216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


上學期(7/1-7/31)及下學期(1/1-1/15)


向合作學校或學區內學校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雲林縣政府教育局法令規章


法令標題:

08-36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作業要點(93.03.02)



條文內容:    

            捌、教育類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府教學字第○九三○四○○八五六號函頒發



 一、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接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二)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三)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為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類型之實驗教育。

二、目的: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權,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

三、在家自行教育定義:本要點中之在家自行教育係指學生必須在學校註冊,並設有學籍,但學生不到學校接受一定的課程內容和教學時間,由家長依其需要自行在家給予孩子教導的一種教育方式。

四、辦理原則:

  (一)以家庭為單位。

  (二)家庭應提出個別化、適性化教育內容。

  (三)辦理之模式及教育內涵,需能提供反思學校教育之機會,以精進教育品質。

  (四)每次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時間應至少以一學期為單位。

五、實施對象:設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六、申請方式:

     以個案方式由家長或監護人檢具以下資料向合作學校或向學區內學校提出申請,合作學校初審後再函報本府教育局複審。

         (一)申請表,應填具學生及申辦單位或個人之基本資料。(詳如附件一)

         (二)合作學校協議書。(詳如附件二)

     (三)教育計劃書(包含以下項目):

        1.在家自行教育的理由。  


        2.課程(目標、學習領域、教材)。

        3.教學(方法、進度)。

        4.師資(學經歷)。

        5.評量(方法、時間)。

        6.施教地點與設備。

        7.所得證明。

        8.預期成效。



   七、申請日期:

     (一)第一學期: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學期: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止。



   八、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年八月上旬及一月下旬。

     (二)審查方式:

        1.合作學校先進行第一階段初審,並將初審意見與相關申請資料送交教育局複審。

        2.教育局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第二階段複審。

     (三)審查內容:

        1.新個案:

         在家自行教育申請表、合作學校協議書、計畫書、合作學校初審意見表。

        2.舊個案:

         在家自行教育申請表、合作學校協議書、計畫書、過去一年(一學期)教學評量結果、合作學校初審意見表。

     (四)審查結果:教育局於每學期開學前七日完成並函覆學校。


九、教學評量方式及原則:

     (一)應用多樣化的原則及方法實施教學評量。

     (二)學生應參加合作學校舉辦之定期評量。

     (三)國中階段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若未能取得藝能科與綜合表現成績者,以參加學科基本能力測驗為原則,俾取得升學資格。



十、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由家長與合作學校協議之(協議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二)如學生適應不良應隨時終止在家教育計畫返校就讀。



十一、教育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合作學校得安排在家自行教育學生與在校生共同使用學校設備與設施。

十二、輔導與評鑑:

      (一)教育局得聘請學者專家會同設籍學校之班級老師不定時前往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作成完整紀錄。

      (二)申請人對於學生之各項資料(如定期考查成績、輔導資料、身心發展資料)應妥善保存。

      (三)評鑑結果:

         申請人對於學生五育德、智、體、群、美健全發展應負完全之責任,並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如經教育局評估辦理成效良好者,得繼續辦理在家自行教育;如辦理成效不佳或有妨害學生發展與成長之事實者,學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立即回校接受學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教育局提出申覆,惟申覆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自學學童仍需在學期開始時至合作學校辦理報到。

      (三)為便於訪視輔導之進行,申請試辦之家長及學童應實際居住本縣,如經查訪非實際居住本縣,教育局得立即終止該生學籍或終止試辦。


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cy.edu.tw


e-mail:joyceli@mail.cy.edu.tw


地址:600-嘉義市中山路160號


聯絡電話:05-228-5823*359


尚未制訂實施辦法,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可以專案處理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嘉義縣









嘉義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http://www.cyc.edu.tw/


e-mail:suhui@mail.cyhg.gov.tw


住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合新村祥合一路1號


聯絡電話:05-362-0123*538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四月底前向縣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嘉義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府秘法字第○一四四一四○號函頒發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於非固定校區或在家,以實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前項教育之適用對象,為設籍嘉義縣且有居住事實,應受國民教育之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第三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事宜。


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長代表三人。


四、教師代表二人,由教師組織推派。


五、家長代表三人。


六、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派(聘)得連任。


第四條 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限於適齡學童之家長、教育事務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財團法人或機構為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二、名稱。


三、理念。


四、施教對象及人數。


五、計畫時程。


六、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
、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七、教學資源及設備。


八、預期成效。


九、財務規畫。


前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申請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
妥為斟酌准駁。


           
第二項第七款之資源及設備,由本府另訂之。


第五條 國民教育適齡學童以在家實施教育為適當者,其家長得單獨或共同於每年四月底前,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教學人員。


三、計畫時程。


四、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
、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五、教學資源。


六、預期成效。


七、協同教學契約書。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者,另應檢具各家長之同意書,並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


第六條 申請案件之審核,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議決之;會議中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七條 本府對於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並每年定期予以輔導及評鑑;評鑑結果作為准駁續辦之依據。前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八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有關學生之學習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評量之。


第九條 未依計畫實施教育、辦理成效不佳、學童適應不良或有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本府評定認應終止實驗教育者,應定期令其終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令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學。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台南縣


台南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tnc.edu.tw


e-mail:edu815@ms1.tainan.gov.tw


地址:(730)新營市民治路36號


聯絡電話:(06)635-1762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二月底前向縣政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台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不限於固定校區或在家,以實驗課程為主所實施之教育。


第三條 實驗教育之適用對象,為設籍台南縣且應受國民教育之適齡國民。


第四條 得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者,限適齡學童之法定代理人、學術研究機構及教育事務、文化事務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第五條 國民教育適齡學童以在家實施教育為適當者,其法定代理人得單獨或共同於每年二月底前,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台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辦理實驗教育:


一、教育目的及方式。


二、教學人員(含學經歷)。


三、計畫時程(以學年計)。


四、課程設計(含學習領域、教材教法、協同教學方案、成績評量等)。


五、教學資源及設備。


六、預期成效。


七、經費來源。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者,另應檢具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並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


第六條 財團法人或機構為辦理實驗教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二、計畫名稱。


三、理念與目標。


四、施教對象及人數(不超過五十人)。


五、計畫時程(以學年計)。


六、課程設計(含學習領域、教材教法、協同教學方案、成績評量等)。


七、教學人員(含學經歷)。


八、教學資源及設備。


九、預期成效。


十、財務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一、機構場所、建築物合法使用權證明書。


十二、學生法定代理人參與實驗教育同意書。


 


第七條 實驗教育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負責審核計畫書申請及處理申訴事宜。   教審會為前項申請之審核與申訴事宜之處理,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議決之;會議中並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八條 本府對於審核通過辦理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每學年至少予以輔導及評鑑乙次;評鑑結果列為可否續辦之依據。前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 經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其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有關學生之成績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為之。


第十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照國民教育年限修業期滿,並經該實驗機構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頒發畢(修)業證書。


第十一條 本府應於不影響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正常運作原則下,協助實驗教育之學生使用其資源。


第十二條 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周內送設籍學校登錄,並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第十三條 實驗教育之教學工作者,應由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之專長者擔任之。


第十四條 未依計畫實施教育、辦理成效不佳、學生適應不良或有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本府評定認為有終止實驗教育之必要時,得令其限期終止辦理,學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令其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學。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edu.kh.edu.tw


e-mail:onelight@kcg.gov.tw


地址:(802)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


聯絡電話:07-336-8333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2106或2108(國中)


         07-336-8333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2111或2110(國小)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學年5/31前向市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高雄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治條例


九十二年五月六日第八次局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第一○八六次市政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高雄市議會第六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三十六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高市府教三字第○九三○○四○一二四號令訂頒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精神,以實驗課程為主要內容,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者應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一條之當事人能力,並應依實驗教育之目的,擬訂計畫書於辦理之學年度當年一月一日前(98年5/31),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稱。


三、實驗教育之目的及其方式。


四、實驗教育之地點。


五、實驗教育之對象。


六、實驗教育之期程(以學年計)。


七、實驗教育之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八、師資。


九、教學資源。


十、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為准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次。


第五條   設籍高雄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不分年級,均得參與實驗教育。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及主管機關交議之申訴事宜,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對於實驗教育未依計畫執行而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三、校長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二人。


五、家長代表二人。


六、民間教育團體或機構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總額過半數議決之。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特定學校辦理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相關事宜。


第十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評量成績及格者,頒發畢(修)業證書。


第十一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者,應依相關規定返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經學校評估後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十二條 參與實驗教育學生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實驗教育之教育工作者得由具有相關專長者擔任之,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於不影響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正常運作原則下,協助實驗教育之學生使用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之資源。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對於實驗教育之實施,應成立輔導小組予以輔導與評鑑。辦理實驗者應於每一學年度及實驗計畫結束時,向主管機關提出成果報告。


第十六條 辦理實驗教育者有辦理不善,違反實驗教育精神、理念、目標,或有不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經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改善或廢止其許可,停止辦理實驗計畫。


前項實驗教育經廢止許可者,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應令其返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讀。違反者,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之。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公告本市96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申辦期程


說明如下:

一、即日起至96年5月16日前: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及教育計畫,向戶籍所在學區內學校提出申請。

二、96年5月18日至5月25日:學校成立輔導小組召開審核會議進行書面資料審核。

三、96年5月31日前:各校檢附學校審核表及申請資料送本案承辦學校民族國小彙整。

四、96年6月1日至6月8日:由本案承辦學校民族國小組成審查小組(初審工作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初審。

五、96年6月18日:由本局召開審查說明會。

六、96年6月18日至7月3日:審查委員進行書面資料審核(複審)。

七、96年7月4日上午:召開審查會議,並由審查委員與申請本案家長、學校人員採詢答方式進行複審。

八、96年7月4日下午:召開本市95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及確認審查結果。

九、96年7月13日:公告審查結果(於教育局網站公告並發函各申請本案學生所屬學校),並請各校轉知申請本案家長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

十、96年7月24日前:各校將修正計畫函送承辦學校民族國小,經審核通過後,函請各校通知申請本案家長審查結果。

十一、檢附本市96學年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流程及申請計畫相關表件各乙份。


高雄縣









高雄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ks.edu.tw


e-mail:91xy002@mail.kscg.gov.tw


地址:(830)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2號


聯絡電話:07-747-7611*1712 ~1717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縣政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高雄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高雄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在家教育)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九十府法二字第一四五二七四號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非營利為目的,以實驗課程為主要內容,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其教育目標應符合國民教育法之宗旨,課程之安排應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意旨。



第三條 凡設籍本縣並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均得申請參與實驗教育。



第四條 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限於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之家長、教育事務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第五條 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以在家實施教育為適當者,其家長得單獨或共同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95:年3月底前),向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一、理由及教育計畫。



二、教育人員。



三、計畫時程。



四、課程內容(含學程:課程目標、學習領域、師資、時間分配、教材教法、學習評量、課程銜接規劃)。



五、教學資源及設備。



六、預期成效。



七、協同教學契約書。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者,乃應檢具各家長之同意書,並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



前二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申請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為准否之決定。



第六條 教育事務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二、名稱。



三、施教對象及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



四、計畫時程。



五、教學規劃。



六、課程內容(含學程、課程目標、學習領域、師資、時間分配、教材教法、學習評量、課程銜接規劃)。



七、教學資源及設備。



八、財務規劃。



九、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



十、預期成效。



十一、 學生及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意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同意書。



前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申請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為准否之決定。



第七條 本府應設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申訴等事宜。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長代表三人。



四、教師代表二人,由教師組織推派。



五、家長代表三人。



六、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任期中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機關人員得支領出席費。



第九條 依第五條、第六條提出申請者,需於每年三月底前為之。本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為准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本府許可申請案件時,得為附款。



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府以附款方式所為決定有異議者,應於收受本府核准公文之次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向本府表示放棄申請案。逾期未聲明者,視為接受。



第十一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經審核通過,且申請人未聲明放棄者,本府應指定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籍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辦理學籍管理學校頒發畢(修)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前項評量由實施教學者實施,實施方式依現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並將成績評量結果送交學籍管理學校核備。必要時,本府或學籍管理學校得派員參與教學人員之成績評量活動。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優異達縮短修業年限規定,而有意願縮短修業年限者,依相關法令規定參加鑑定。



第十三條 實驗教育,應徵得實驗對象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對參與實驗教育學生資料應予以保密,並避免危及其身心健康。



第十四條 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教育事務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如有違反教育精神、理念、目標及課程實施等,得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廢止其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舉辦並停止實驗計畫;參與學生違反者限期改善或停止其參與。



前項事實由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者,應返回學籍管理學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十五條 審議委員會處理審核、申訴、限期改善、廢止舉辦事宜,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者過半數議決之。開會時得邀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



除前項規定外,其他事項均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者過半數議決。



第十六條 本府為輔導、評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成立輔導小組。



   本府應在不影響學校及政府相有關機構正常運作原則下,協助實驗學生使用學校及政府有關機之資源。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單位應配合協助本府相關事宜。並在每一學年度及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本府核備。 



第十七條 非學校型態之教育工作者得由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之專長者擔任之。



   前項人員之學歷、經歷、相關資料與所擔任之教育工作,非學校型態教育實驗舉辦人應以書面函知本府及實驗學生學籍管理學校。



第十八條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內容不服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http://www.boe.ptc.edu.tw/


e-mail:a270060@oa.pthg.gov.tw


地址:(900)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連絡電話:087-320-415*3615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4/1─4/30向縣政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屏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實施要點


一、實施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

(二)屏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六及第九條。




二、實施目的:體察社會需求,掌握社會脈動,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會。


三、實施對象:設籍並居住在本縣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申請要件:

1.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本府提出申請。

2.申請者應檢附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及相關資料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表(15份)提出申請。該教學計畫應以學生學習之需要及現行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為實施依據,其內容應包括:

(1)申請人(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參加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在家自行教育之理由及教育方式。

(4)教學人員(應具備大專畢業以上學歷,或經政府機關認證持有證書者,但其中一【計畫主持人】須具備符合該生學習階段之國中或國小教師資格)。

(5)在家自行教育之計劃時程 (以學年計)。

(6)在家自行教育之課程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7)教學資源(應詳細載明並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8)預期成效。

(9)協同教學契約書。

(三)申請在家教育時間:以1個學年為原則。




五、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年6月20日前。

(二)審查單位:

1.初審:教育局組成小組初審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並於五月底前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

2.複審:由本府非學校型態教育審議委員會審查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

(三)審查內容:含教學計畫書及申請表(如附件一)。

(四)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及計畫主持人面談或實地訪談,教學計畫書經審查需予改善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於期限內修正,修正後再送審。

(五)審查結果:由非學校型態教育審議委員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議之,結果於6月底前,函知所屬鄉鎮市公所、學校及申請人。


六、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至少應每2週返校1日或每週返校半日參加原班級學習課程,且應參加學校定期評量,並於教學計畫中明定之。

(二)如申請人認為學生適應不良,得隨時終止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返校就讀。

(三)若於教學計畫進行中發生足以危害學生權益之事實或學習成績低落或不及格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得要求改善或終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強迫入學。

(四)學生得返校參與校內及校際各項活動及比賽。


七、教育經費:

(一)在家自行教育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在家自行教育學生應繳交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

(三)在家自行教育學生返校參加原班級學習課程時應繳交相關費用。


八、輔導與評鑑:

(一)本府應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學校教育人員不定時於指定地點訪視學生及教學人員,家長及計畫主持人應在現場並主動提供學生各項(科)之學習紀錄、教學日誌及學習評量成績,以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做成完整紀錄。

(二)學校對於學生之學籍資料應妥善保存,並作成學生到校出席紀錄及學習與行為表現由導師簽名並記載日期。

(三)申請人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教學計畫書實施評量,並對學生學習狀況做成教學日誌,於每學期末提供原班級導師存參,並供本府非學校型態教育審議委員會審查。

(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學生應參加教育主管機關所舉辦之學力測驗。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列計畫內容之教學及協助人員經查有虛列不實,或未實際從事教學活動者,本府非學校型態教育審議委員會得中止其計畫之實施。

(二)如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天內向本府提出申覆,逾期不予受理。如獲審核通過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天內,攜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三)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或監護人)對於學生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應負完全之責任,並應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四)為便於本府訪視輔導之進行,申請辦理之家長及學生應實際居住本縣且是在學區內,如經查證資格不符者,學校應備文報府,本府得立即終止該生之在家自行教育。

(五)學校編班時,班級學生數仍應包括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另以學生遞補其缺額,並依其修業年限頒發畢(結、修)業證書。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


 宜蘭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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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yuching@mail.e-land.gov.tw


地址:(260)宜蘭市和平路451號


聯絡電話:039-251-000*1456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5/1─5/15向學籍所在學校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

文 號 九五府秘法字第0950137450號令

號令說明 第4條、第5條條文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學生權益,並鼓勵民間參與教育工作,提供多元入學機會,達成適才適性教育以提升教育效能,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居住本縣並已設籍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設實驗課程非固定校區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四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得於每學年前二個月,檢具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 創辦人(團體、單位或個人)。

二 名稱。

三 理念。

四 施教對象。

五 計畫時程。

六 辦理規模(含人數、校舍、地之多寡)。

七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八 經費來源。

九 預期成效。

申請計畫書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五條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輔導等事宜。但個人申請其子女在家自行教育案,由本府教育局負責審核、諮詢、輔導等事宜,並將審查結果提報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備查。


第六條 本辦法之校舍營建及校地開發,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使用場所之所有權如非創辦人所有,應持有使用期間三年以上,經公證之租賃或無償使用契約。


第七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依實驗教育之主要場所,設籍於教育局指定國民中小學,有關學生之學習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評量之。


第八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教學工作者,得依實際需要聘任之。


第九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得依實際需要向學生設籍之學校申請使用學校資源。


第一O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由本府予以補助及獎勵,其辦法另訂之。


第一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花蓮縣


花蓮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hlc.edu.tw


e-mail:s8671008@gmail.com


地址:(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聯絡電話:03-846-2860*230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縣政府教育局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府教特字第09400847360號


刊登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第25期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之外,不限於固定校區、在家以實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花蓮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者,以前條適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教育文化事務或社會福利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第五條    辦理實驗教育為第三條規定適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其申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一、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教學人員(含學經歷)。


三、計畫時程(以一學年為限)。


四、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等)。


五、教學資源。


六、預期成效。


七、評量方式。


第六條    辦理實驗教育為第四條之法人或機構者,其申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二、實驗計畫之名稱、理念、方式、期程及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課程內容、教材教法、學習評量等)。


三、施教對象及人數(不超過九十人)。


四、教學資源及設備。


五、預期成效。


六、實驗教育機構地址與位置略圖。


七、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


八、學生法定代理人參與實驗教育同意書。


第七條    本府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實審會),負責實驗教育實施之審議、諮詢及評鑑。


第八條    實審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三、校長代表三人。


四、教師代表三人。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任期兩年,期滿得連續派(聘)之。


本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承辦課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課人員派兼之。


第九條    第五條、第六條申請案件之核准,應經本會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之;會議中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十條    本府對核准辦理實驗教育者,得提供諮詢,並定期予以輔導及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准駁辦理之依據。前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一條    經核准通過之實驗教育,其學生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其學生學習之評量,應依核准所定之評量方式實施。


第十二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設籍學校畢業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頒發畢(修)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實驗教育之教學工作者,得不受教師資格之限制。


第十四條    本府得於不影響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正常運作原則下,協助實驗教育之學生使用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之資源。


第十五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未依核准計畫辦理、施行成效不彰、學生適應不良或有其他重大違反情事,經本府評定認應終止實驗教育者,應限期令其終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令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台東縣


台東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boe.ttct.edu.tw


e-mail:w123@ms.boe.ttct.edu.tw


地址:(950)台東市中山路276號


聯絡電話:089-361-225


未立法 


註: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東府○六○─一六



臺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府行法字第○九二○○○五○一四號令訂定發布



第 1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於非固定校區,或在家以實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前項教育之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應受國民教育之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第 3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輔導及評鑑事宜。


第 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  校長代表三人。       


 四  教師代表三人,由教師組織推派。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期滿得連續派(聘)之。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5條  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限於適齡學童之家長、教育事務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第 6條  國民教育適齡學童以在家實施教育為適當者,其家長得單獨或共同於每年四月底前,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  教學人員。       


三  計畫時程。       


四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五  教學資源。       


六  預期成效。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者,另應檢具各家長之同意書,並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


第 7條  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為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       


二  名稱。       


三  理念。       


四  施教對象及人數(不超過九十人)。       


五  計畫時程。       


六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七  教學資源及設備。       


八  預期成效。       


九  財務規畫。       


前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申請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妥為斟酌准駁。       


第一項第七款之資源及設備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8條  申請案件之審核,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議決之;會議中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 9條  本府對於審核通過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並定期予以輔導及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准駁續辦之依據。前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10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有關學生之學習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評量之。


第11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教學工作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12條  未依計畫實施教育、辦理成效不佳、學童適應不良或有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本府評定認應終止實驗教育者,應限期令其終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令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學。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km.edu.tw


e-mail:cyc1127@mail.kinmen.gov.tw


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鄉民生路60號


聯絡電話:082-325-630‧082-325-631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1月、7月前向學區內學校申請


    尚無實施辦法。


 


註: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連江縣


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網址:www.matsu.edu.tw


e-mail:tina@ms2.matsu.edu.tw


地址:(209)連江縣馬祖南竿介壽村76號


連絡電話:083-625-17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未制訂實施辦法


註: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澎湖縣









澎湖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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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edu21@ms1.phc.edu.tw


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聯絡電話:069-274-400ng*269


 


有意申請在家教育者請於每年4/1─4/30向戶籍所在學區國中、小學申請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因縣市教育局有權隨時更改在家教育申請辦法之細節,請務必上網或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之申請辦法。


  註:2009年七月已發布有關法案條文,請上該教育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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